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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介紹:
工程行設立、記帳
服務介紹:工程行設立、記帳
正信會計事務所專門協助工程行從創立初期的公司設立、稅務登記到日常的帳務處理,讓您專注於工程業務的拓展,帳務與報稅交給我們專業處理,確保合法、合規並節省稅負。
詳細介紹:
工程行設立服務
公司或行號設立登記(營業登記)
工商名稱預查與核准
組織型態建議(有限公司、行號等)
統一編號申請
稅籍登記與稅務機關報備
開立發票系統申請(電子發票或紙本發票)
記帳報稅服務
每月憑證整理與帳務處理
製作會計帳簿與損益報表
營業稅申報
營所稅申報
扣繳申報與扣繳憑單開立
員工薪資計算與申報
稅務諮詢與節稅建議
更多服務
營造廠公司設立、記帳
一、申請營造業登記,為避免名稱雷同或類似;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先洽詢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司組織者,洽詢經濟部。 二、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應以「○○營造廠」為名稱;屬公司組織者,應以「○○營造○○公司」為名稱。營業項目統一登記為「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 三、配合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申請營造業登記應先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並應於核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造業登記證書,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申請籌設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於申請書加註欲登記之總資本額。 (二) 負責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三) 營業地址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其為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並應繳驗使用執照。又房屋非公司或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 四、申請核發營造業登記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表一式三份及其規定之文件。 (二) 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獨資或合夥者免附)。 (三) 資本額之證明文件。 (四) 技師受聘執業執照或經濟部核發技副證書或內政部核發建築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工程經驗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半身脫帽二吋相片四張。 (五) 受聘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為工地主任者,應備內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班結業證書、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半身脫帽二吋相片四張。 前項第三款資本額證明文件,如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屬公司組織者得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認定,屬獨資或合夥者以銀行存款證明認定。 五、登記為營造業之施工機具設備,屬公司組織者,其所有權應屬公司所有;屬獨資或合夥者,其所有權應屬負責人或合夥人所有。 六、登記為營造業之施工機具設備,其要件如下: (一) 施工機具設備,應檢附中國生產力中心或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之公證業、徵信業之鑑定價值證明文件及法院產權證明公證書。 (二) 機具設備如係新品,由機具出售廠出具不超過一年期限之統一發票,並經法院公證者,不必再行估價。 (三) 前款證明以三個月為有效期間,其設備內容,以土木、建築常用之施工機具及其他施工用耐久性機具設備為限,其有引擎之機具,須註明號碼。 七、供為營造業資本額之不動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動產為土地者,每一筆土地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 不動產為房屋者,應繳驗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及不超過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稅捐機關評定現值(課稅)證明。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得以土地登記機關出具未抵押設定之證明文件代替。 (四) 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以外者,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 八、技師之工程經驗證明文件,除政府或公營事業機關出具者外,應以合法登記之建築師事務所或相關技師事務所或相關之民營廠商所出具之證件為限,其經驗年資計算依「技師法」、「建築師法」之規定辦理。 九、營造業資本額中不動產、施工機具設備或現金,應占資本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十、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以工程承攬手冊所記載為準,並應繳驗起造人竣工驗收證明(建築工程繳驗使用執照影本)。 十一、營造業改易名稱應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文件正本及改易名稱後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 十二、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者。須先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司分割,並檢附公司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正本及分割後新公司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辦理營造業之變更登記,及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須先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司合併,並檢附公司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正本及合併後新公司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辦理營造業之變更登記,及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十三、申領登記、證冊補發、晉升等級、換證之證冊費甲等新臺幣五千元、乙等新臺幣四千元、丙等新臺幣三千元,變更登記按各等級減半收費,籌設許可、續發工程手冊免收費。營造業評鑑申請規劃
1.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 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2.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但 專任工程人員於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 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者,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依地方制度法 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之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 3.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 補修學分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5.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 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6.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 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營造業評鑑升等規劃
評鑑升等規劃評鑑目的:(前二年需有淨值申報)1. 承攬公共工程:營造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評鑑項目包括:(1)工程實績(2)施工品質(3)組織規模(4)管理能力(5)專業技術研究發展(6)財務狀況; 認定基準為:(1)受評為A級標準達四項以上者,列為第一級綜合營造業(2)受評為B級標準達三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第五點規定:申請評鑑年度前二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 升等:為了讓您的公司業績在有效的時間內能順利達到升等的條件,我們組成專業團業來解決您的升等問題。丙等升乙等>>1、五年內營業額達二億 、 2、評鑑二次(列為第一級者)乙等升甲等>>1、五年內營業額達三億 、 2、評鑑三次(列為第一級者) 優良營造業:須評鑑第一級者(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營造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第一項「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 (構) 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享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