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申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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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評鑑申請規劃

詳細介紹:
1.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     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2.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但     專任工程人員於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     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者,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依地方制度法     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之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

3.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     補修學分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5.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     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6.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     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